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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 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以案说险之选择定点医院就医防止拒赔情况发生
2020年4月,客户孙先生因“痔疮”住院治疗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在理赔员审核的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在“XX肛肠医院”治疗的,因该医院为私立专科医院,非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院,故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处理。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需要客户至定点医院治疗。比如有的保险合同对定点医院的含义进行了约定,定点医院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医院、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保险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应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案中,客户孙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未去定点医院治疗,也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况,最终导致自己被保险公司拒赔。
那么,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只能就近就医,无法到达指定医院,就不能理赔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所以,当您因急救疾病或突发意外需住院治疗,可暂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但需要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知晓,并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到定点医院。